(二)做好工程检查、整修工作,确保安全度汛措施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汛前检查,积极整修防洪排涝工程设施。水利部门检查水库、河道、滞洪区、涵闸、提排站等工程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城市市区排水沟、下水道、泵站、涵闸等工程设施;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检查桥涵、路基、站场等工程设施;工矿企业检查矿山、油田及自身防洪设施。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汛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限期解决,保证安全度汛。
(三)抓紧完成度汛应急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计划完成重点防洪工程。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工程资金,加强监督检查,管好、用好资金。水利部门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对正在治理、除险加固、建设的中小河流、各类水库、水利工程,要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度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四)抓紧清除河道阻水障碍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确保行洪安全。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河道安全检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要把本辖区的河道乱挖河砂、破堤种植、行洪滩地植树等行为和阻水障碍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明确清障责任人,限期组织清除,并严格禁止修建新的违章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开发和修建各种工程设施,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要求,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河道采砂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要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确保河道工程安全。
汛前要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情况和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方案施工情况。对未经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要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违章建筑。对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方案施工的,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