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广府办函〔201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4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负责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市级各部门是本系统本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负责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各级政府应急办归口管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接报、汇总和报送等工作。市级部门要指定一个职能科(室)具体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二、规范信息报送要求
(一)报送范围。较大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突发事件信息;涉藏、涉稳、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突发事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造成重要影响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信息;其他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险情信息等。
(二)报送内容。应包括以下四大基本要素: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等基本情况;涉及人数、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领导到场、是否需要支援等处置情况;是否可控等事件态势。
(三)报送时限。凡需向市政府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电话报告事件概况(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和处理),3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确因通信、交通中断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获知信息的,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直报市政府应急办并说明迟报原因。
三、严格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