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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领用新版《财政票据领购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领用新版《财政票据领购证》的通知
(沪财库[2011]32号)


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高院,市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领购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位票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本市将正式启用新版《财政票据领购证》,现行《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购用证》和《上海市社会团体单位收据购用证》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财政票据领购证》用于购买《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专用收据》。

  三、单位第一次领用或换领新版《财政票据领购证》,请于2011年6月15日起,向同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提交《财政票据领购证》领用申请表和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材料。如单位是换领新版《财政票据领购证》,需同时交还现有的《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购用证》或《上海市社会团体单位收据购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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