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完善金融业激励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贷款考核指标的,根据增长幅度,给予50-300万元奖励。在各设区市选择1-2个区(县)开展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试点区(县)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上浮不超过25%的银行金融机构,对其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0%的部分,省、市、县财政按1%-2%给予奖励。对贷款质量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对已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对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银行金融机构在基础服务薄弱地区(空白乡镇)的新设网点,省上给予20-30万元开办费补助。完善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模式,加大对商业银行支持重点行业、新兴产业、中小企业的考核指标权重,将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情况纳入到考核指标体系。设立金融发展贡献奖和金融创新奖,对支持我省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及金融创新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20-50万元奖励。
(十九)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搭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建立全省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由省财政按照平均担保额的1-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经批准给予担保业务三年免征营业税政策。贯彻落实能繁母猪、奶牛等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苹果、设施蔬菜“银保富”等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参保农户给予50-80%的保费补贴。
(二十)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给予领导班子20-4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给予领导班子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根据融资额度对企业领导班子给予20-40万元的奖励。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100万元上市前期费用补助;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
(二十一)支持发展产业基金。对企业设立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计划,争取国家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在获得国家批准后,省上按照“参股不控股”原则,每支基金投资1000-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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