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支持企业专利申请。对取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省上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取得陕西省专利奖的项目,给予2-6万元奖励。对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除有重大创新外,每件专利项目支持向不超过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
三、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
(十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国家年度淘汰计划并按期实现淘汰的企业,省财政按照实际淘汰产能和确定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支持淘汰企业解决职工安置、转产等问题。将差别电价执行范围从钢铁、水泥、电解铝等八大高耗能行业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扩大到建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对我省电力企业收取的差别电价收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十五)大力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国家认定的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省财政按项目年实际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3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的,暂免征收增值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大力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对省产纳入国家节能产品推广范围的高效空调、高效电机、高效照明产品,在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十七)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在加快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的同时,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县级污水处理厂,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对省内火电机组脱硝设施改造、重金属污染防治等项目,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各设区市森林覆盖率每提高1% ,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积极探索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渭河流域上下游水污染补偿试点范围,将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政策由市推广到县(区)。扩大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范围,逐步将氮氧化物、二氧化碳、氨氮等纳入交易范围,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支持我省国家低碳示范省建设。
四、强化政策引导,鼓励金融和民间资金加大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