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推进农村防震保安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和村镇公用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将农村防震保安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加快实施农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统筹安排危旧房改造资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等与农村民居建设有关的各类项目资金,在项目实施中,紧密结合防震减灾要求,落实防震工程措施,提高民居防震能力。通过按政策规定执行税费减免等方式,引导农民修建抗震农居。严格按照《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技术导则》(川办发〔2008〕36号)相关规定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选址、避让工作。自2011年起,我市农村新建公共设施必须满足抗震设防要求。规划建设、地震等部门要完善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推进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设防知识。
(八)提高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能力。新建的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型场所要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加快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逐步开展其他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改造。建立健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统筹安排各项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九)加强震害防御基础工作。2011年,完成市城区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填图和危险性评价工作,有条件的县城完成震害预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组织开展水库、桥梁、房屋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制定、实施抗震加固、改建或拆除的规划,逐步消除未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要抓紧组织搬迁、避让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四、提升基础设施抗震保障能力
(十)提升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抗震保障能力。严格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交通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加快危险路段、桥梁整治改造,适当提高设防标准,增强应对灾害的综合运输协调能力和抢通保通能力。电力、通信等部门要本着安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适当提高电力、通信系统的抗震设防标准,对重要电力设施和输电线路实行差异化设计,加强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加强公用通信网络容灾备份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应急通信网络资源,结合其他通信技术手段,保证信息传送及时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