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测〔2011〕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统一房屋面积测算的依据,结合《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文件和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进行补充。
一、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一)《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3.0.6.4条规定“地下相通、地上不相连,或以过道、通廊相连的若干房屋,各自为一幢。”
通常情况下,不论是通过开门还是走廊方式连通或以共用墙相连,地下相通部分指定为一幢。
(二)《规范》4.1.12 条规定“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视为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所述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指全部凹进建筑物主体且前方无任何柱、墙等围护结构,其上盖应为建筑物主体结构且不超过两层层高,则凹进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三)《规范》4.2.3 条规定“未封闭阳台,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大于等于未封闭阳台外围,按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二层阳台下方,与一层室内相通有围护结构不封闭的部分,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所述二层阳台下方中“与室内相通”指“与成套房屋套内相通”。“一层有围护结构”指围护结构必须满足不封闭阳台的条件(即三面由坎墙、栏杆完全包围)。露台下方或平台下方参照二层阳台下方的规定执行。
(四)《规范》4.3.2条规定“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对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中,明确为飘窗用途的房屋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对于未明确为飘窗用途的类似建筑形式,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房屋中类似飘窗的建筑部位,当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或者等于0.3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小于或者等于0.6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小于2.2米时,按飘窗对待,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规范》4.3.4 条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未封闭阳台、走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