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的,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向天津矿业权交易所发送需公开的内容,天津矿业权交易所在交易大厅和门户网站与市国土房管局门户网站同步发布。
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的名称、项目名称(矿山名称)、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申请的矿业权范围(含坐标、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价款等。
第十一条 矿业权转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矿业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转让审核,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国土房管局对矿业权主体及矿业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矿业权转让条件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向交易机构下达同意转让交易任务书。
(三)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寻找受让方的矿业权转让,由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组织转让交易活动,并签订转让合同;自行寻找受让方的矿业权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在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鉴证下,签订转让合同。
(四)转让合同签订后,将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在交易机构大厅、市国土房管局门户网站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受让人持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交易凭证等资料,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公示的内容:矿业权转让人的名称、项目名称(矿山名称)、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
第十二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矿业权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矿业权地理位置坐标、面积、地质勘查工作成果或开采情况、探明或保有资源储量等;
(三)出让、转让方式和价款、价款处置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受让人对投入、开发以及时限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