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和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进入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出让或者转让的,应向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任务书或与其签订委托书,并提供拟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有关资料;矿业权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转让交易的,应与其签订委托书。
第八条 矿业权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申请人条件。
矿业权受让人通过市国土房管局资格审核,并取得相应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与矿业权交易。
矿业权受让人,应在公告期限届满前或指定时间,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下列资格审查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等资料;
(四)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外商申请受让矿业权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交易机构,编制出让文件;
(二)在市国土房管局门户网站、交易机构的交易大厅发布出让公告(对拟出让的矿业权做出风险提示,明确竞买人、投标人的准入条件);
(三)矿业权交易机构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复核申请受让人资格;
(四)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五)确认交易结果;
(六)在矿业权交易机构、市国土房管局门户网站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公示交易结果;
公示的内容: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等。
(七)公示无异议的,办理登记手续。受让人持相应的《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价款,领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八)市国土房管局、交易机构在10日内将矿业权出让结果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有异议的意见和信息,市国土房管局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