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11〕20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和《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业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业权交易是指出让矿业权和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我市矿业权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查处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第五条 矿业权交易活动应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天津矿业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市指定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的相关服务。
矿业权交易机构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矿业权人的委托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等相关的交易活动。
第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进入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