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
(津国土房拆〔2011〕227号)
各区、县房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津政发〔2011〕第20号),现就房屋征收评估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补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将房屋征收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报名时限内提出房屋征收评估作业申请。报名时限不得少于3日。
报名时限结束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核实申请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符合条件的列入备选范围。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投票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被征收人协商时间、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被征收人在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规定时间内没有投票的,视为放弃投票权利。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投票结果一致的,按照投票结果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单位;投票结果不一致的,将得票最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为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当其得票相等时,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单位。
房屋征收评估单位确定后,公证机关应当当场公布结果。
二、房屋征收评估
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的,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的,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是指所在街、乡镇行政管辖区域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确定基准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状况在5%以内进行修正;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没有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以相邻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确定基准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