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隐瞒应当上缴或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收入超过10万以上的(包括10万元,下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超过10万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超过10万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四条涉及的行政处罚执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万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超过10万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万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挪用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超过10万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挪用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金额在10万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获益的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金额超过10万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获益的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其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且涉案金额在10万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挪用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其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且涉案金额在10万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且涉案金额在10万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挪用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且涉案金额在10万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但其在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行为的,其行政处罚依照本执行标准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六条涉及的行政处罚执行标准,按《重庆市财政局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