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
5、随意变更单项会计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会计要素之一相差30%以下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记帐本位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10、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10%以下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至两万元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致使30%以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2、私设会计帐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真实反映,收入、支出发生额合计在10万元以上;
3、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
5、随意变更多项会计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会计要素之一相差30%以下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帐本位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灭失的;
9、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10%以上,或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
四、《会计法》第
四十三条相关处罚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当事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但未给国家、单位或其他相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当事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给国家、单位或其他相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对单位并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会计法》第
四十四条相关处罚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当事人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当事人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以对单位并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会计法》第
四十五条相关处罚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当事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致使30%以下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可以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二)当事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致使30%以下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可以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