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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财法〔2010〕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财政机关及其人员公正合法合理行政,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要求,依据《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及财政票据管理等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件),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局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程序和监督,按照财政公布的《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执行。

  附件:1.重庆市财政局执行《会计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

  2.重庆市财政局执行《政府采购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

  3.重庆市财政局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

  4.重庆市财政局执行《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

  5.重庆市财政局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

  6.重庆市财政局执行《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财政局执行《会计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促进财政机关及其人员合理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制定本执行标准。

  二、重庆市财政局依据《会计法》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时,应适用本标准。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违反《会计法》、市财政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三、《会计法》四十二条相关处罚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至三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至一万元罚款: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致使30%以下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2、私设会计帐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真实反映,收入、支出发生额合计在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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