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财法〔2010〕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财政机关及其人员公正合法合理行政,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和《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要求,依据《
会计法》、《
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
会计法》、《
政府采购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及财政票据管理等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件),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局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程序和监督,按照财政公布的《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执行。
附件:1.重庆市财政局执行《会计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
2.重庆市财政局执行《政府采购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
3.重庆市财政局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
4.重庆市财政局执行《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
5.重庆市财政局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
6.重庆市财政局执行《
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财政局执行《会计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促进财政机关及其人员合理行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制定本执行标准。
二、重庆市财政局依据
《会计法》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和第
四十五条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时,应适用本标准。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违反
《会计法》、市财政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三、《会计法》第
四十二条相关处罚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至三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至一万元罚款: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致使30%以下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2、私设会计帐簿、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真实反映,收入、支出发生额合计在1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