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青岛奥帆中心保护的决定
(2011年4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 《关于青岛奥帆中心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中华民族留下了宝贵的奥运文化遗产。青岛奥帆中心作为成功举办第29届奥运会帆船比赛和第13届残奥会帆船比赛的场所,见证了这一历史盛会和 “更高、更快、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体现了“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是新世纪代表青岛城市特色、体现本土优势的标志性建筑,是珍贵的奥运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是全市人民的一笔宝贵财富。保护和利用好这些宝贵财富,是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扩大“帆船之都”品牌影响、推进文化青岛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愿望。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奥帆中心的保护和利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基本原则
青岛奥帆中心要坚持保护优先、突出帆船特色、科学合理利用、严格规范管理的原则,以服务市民休闲活动、保障帆船运动为主,兼顾旅游和商业服务的定位,注重公共性、公益性和开放性,达到传承奥运遗产、彰显城市特色、促进城市发展、造福人民群众的目的。
二、坚持保护优先
按照国际帆船联合会批准的《青岛奥帆中心赛时规划方案》和市政府批准的《青岛奥帆中心及周边用地赛后利用规划方案》,保护好基本格局、场所环境和主体建筑。
依据
文物保护法和《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奥运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划定青岛奥帆中心陆域、海域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现有建筑物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和外观,改变现有建筑使用性质和外观的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在控制区内进行建设的,要从建筑高度、体量、风貌和景观等方面严格论证,并与青岛奥帆中心的整体环境保持协调。划定的青岛奥帆中心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要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面启动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力争使青岛奥帆中心进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