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规范化
1.机构设置规范化。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内应设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有条件的政府可以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2.职能配置规范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全面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三)行政复议专职人员配备规范化
按照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配备相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每件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不少于2人。镇(乡)、街道办事处配备行政复议工作联络员。
(四)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规范化
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建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每年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市人民政府将按省人民政府的具体安排,组织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参加培训。
(五)行政复议制度建设规范化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立案制度、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制度、案件审理制度,证据制度、听证制度、简易程序办理制度、调解制度、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
(六)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规范化
1.办案场所规范化。除具备常规的办公室以外,还应配备20平方米左右的接待室、50平方米左右的案件审理室和10平方米左右的档案室。有条件的地方,上述场所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室应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2.办案器材保障规范化。配备专门的办案交通工具和办案所需器材,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3.办案人员着装规范化。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在办案期间应着装整洁规范。
(七)行政复议经费保障规范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机制,将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项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三、组织实施与验收检查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组织实施本方案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研究和落实本实施方案,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