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逾期参加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1.社会团体未经报批逾期换届的;
12.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违反条例其他情形的。
(三)“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1.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并视违规情形的轻重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累计三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3.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七、注意事项
1.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凡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必须按要求首先进行自查,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提交相关材料接受检查。并按照要求积极配合管理机关进行财务审计和有关检查,指派专人经办年检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年检材料,确保年检质量。对年检中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通过年检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2.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工作,对所主管社会组织严格把好初审关。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年检;对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3.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工作中发现社会组织有违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