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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穗民〔2011〕116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年检工作,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79号)和《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粤民社〔1999〕46号)等有关规定,对我市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当年7月1日后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参加本年度年检)。

  二、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业务主管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年检初审,4月30日前完成对需整改社会组织的复检验收,5月31日前统一将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年检材料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在10月份对社会组织年检结论进行公告。

  行业协会商会(含异地商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须在3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直接送登记管理机关参加年检。

  三、年检内容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党组织建设情况;

  3.按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按时换届和依规定程序选举情况;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情况;

  6.本年度重大活动、涉外活动报备及开展情况,举办研讨会、报告会、讲座、论坛、培训活动情况;

  7.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设立独立银行帐户,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合理使用资金、合法使用票据,遵守税收、收费规定及财务管理等情况;

  8.组织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9.内部管理制度、自律机制建设,及其落实情况;

  10.登记事项及时变更情况(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名称、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等事项发生变化等);

  11.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及变更情况;

  12.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兼任社团职务报备及公务员兼职情况;

  13.面向社会公开财务收支、承诺服务项目,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性活动、志愿者人数,年度捐赠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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