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移交面积以规划验收面积为准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或双方约定的日期)免费移交上述建筑物和场地给乙方使用,乙方正式接收该建筑物和场地并承担使用、管理和风险责任;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配套建设项目的房地产证办理工作,产权单位为乙方。乙方应当及时提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为乙方办证完成交乙方后,移交程序全部完成。
三、甲方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移交时将该项目全部有效的技术档案资料包括: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有关用地、申报、批复文件 【包括用地规划条件(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许可证复印件】;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在建筑单体施工图纸、征地资料、报建资料、水、电、燃气、消防、排污管道、污水处理池等设计施工图。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水、电、燃气、消防、建筑工程验收合格证或批文;上述资料应为原始资料或加盖开发商印章的复印件。
四、甲方负责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工程保修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规定进行保修。
五、甲方应当保证本配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存在权利瑕疵,即未设定抵押权、租赁权等;无赔偿义务,如欠缴税费,出让金等也不存在被法院或其它国家机关、机构、部门查封的情况。
六、卫生行政部门对接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
七、移交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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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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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十、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请市建委裁定。
本协议一式尘份,其中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各壹份。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