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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指引的通知

  注:移交面积以规划验收面积为准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或双方约定的日期)免费移交上述建筑物和场地给乙方使用,乙方正式接收该建筑物和场地并承担使用、管理和风险责任;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配套建设项目的房地产证办理工作,产权单位为乙方。乙方应当及时提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为乙方办证完成交乙方后,移交程序全部完成。

  三、甲方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移交时将该项目全部有效的技术档案资料包括: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有关用地、申报、批复文件 【包括用地规划条件(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许可证复印件】;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在建筑单体施工图纸、征地资料、报建资料、水、电、燃气、消防、排污管道、污水处理池等设计施工图。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水、电、燃气、消防、建筑工程验收合格证或批文;上述资料应为原始资料或加盖开发商印章的复印件。

  四、甲方负责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工程保修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规定进行保修。

  五、甲方应当保证本配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存在权利瑕疵,即未设定抵押权、租赁权等;无赔偿义务,如欠缴税费,出让金等也不存在被法院或其它国家机关、机构、部门查封的情况。

  六、卫生行政部门对接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

  七、移交材料清单

  1.

  2.

  3.

  ………

  八、其它

  1.

  2.

  3.

  ………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十、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请市建委裁定。

  本协议一式尘份,其中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各壹份。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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