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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指引的通知


  第七条 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在移交前由开发企业负责管理维修,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接收方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在质量保修期内,所需的维修费用按《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执行。对需限期保养、维护的设施,由交接双方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该在房屋移交、签署移交、接收协议书之日起2年内为房屋接收单位办结房屋产权登记。

  第九条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21日。

  附件:1.广州市 区(县级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移交、接收、管理协议书
     2.移交材料清单

  附件1
广州市 区(县级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站)建设移交、接收、管理协议书

穗  卫配移交 〔20 〕协字第 号


广州市卫生局印制

广州市区(县级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站)建设移交、接收、管理协议书

  移交单位(甲方):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

  资质证书号码: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

  邮编:                   ;

  接收单位(乙方):广州市  区(县级市)卫生局;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

  邮编:        。

  一、根据广州市政府《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指引》,制定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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