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在移交前由开发企业负责管理维修,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接收方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在质量保修期内,所需的维修费用按《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执行。对需限期保养、维护的设施,由交接双方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该在房屋移交、签署移交、接收协议书之日起2年内为房屋接收单位办结房屋产权登记。
第九条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21日。
附件:1.广州市 区(县级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移交、接收、管理协议书
2.移交材料清单
附件1
广州市 区(县级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站)建设移交、接收、管理协议书
穗 卫配移交 〔20 〕协字第 号
广州市卫生局印制
广州市区(县级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站)建设移交、接收、管理协议书
移交单位(甲方):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
资质证书号码: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
邮编: ;
接收单位(乙方):广州市 区(县级市)卫生局;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
邮编: 。
一、根据广州市政府《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指引》,制定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