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指引的通知
(穗卫妇社〔2011〕2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
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
设施建设移交指引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移交指引。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必须符合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要求,确需变更的,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设置独立排污系统,以确保医疗污水经无害处理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排污池设置符合环保要求,各楼层排污管道不得与居民和市政排污管道直接相连。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以毛坯房标准移交、交付使用,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设置独立电表、水表。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电容量不少于 150千瓦,规划设计时应该预留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处理器 (冷却塔)位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用电容量不少于30千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电、水、消防等符合安全标准,并适当设置部分医疗设备所需三相380伏电源。
第五条 开发企业须在申请项目规划验收后l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接收房屋。区(县级市)卫生局在接到接收通知书后应该在一个月内书面向开发企业反馈明确接洽方式。
第六条 开发企业应将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房屋及其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移交时,移交与接收双方应签署《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施建设移交、接收协议书》(见附件l),约定双方接收时间、方式、有关文件资料、签收确认、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