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裁量结果的内涵与计算方法]本规定所称的不予处罚是指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罚款金额在法定罚款额度最低线以下的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X-Y)×4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一般处罚是指[(X-Y)×40%+Y]以上,[(X-Y)×60%+Y]以下罚款金额的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从重处罚是指[(X-Y)×6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以下的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顶格处罚是指罚款金额在法定罚款幅度最高线的处罚。
上述公式中X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Y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
第八条 [裁量标准]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为本规定的附件,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顶格处罚四种情形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出现未纳入《细化标准》的行为或情形,按本规定确定的裁量规则执行。
作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决定时,应依据本办法之相关规定逐案讨论,不在《细化标准》中体现。
第九条 [情节冲突选择适用规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相对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原则上不得减轻处罚。
第十条 [行为冲突选择适用规则] 行政相对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有牵连或相互吸收的违法行为的,应选择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法律冲突选择适用规则]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效力层级的数个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同一机关制订的法律规范,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等对法律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范围]从轻、减轻处罚一般只适用于罚款等有明确幅度范围的处罚种类,原则上不适用于减少行政处罚的种类。
从轻、减轻处罚,可以免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处”或“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三条 [不予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