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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公平公正的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妥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情形以上的,应当综合裁量。
  (四)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避免今后发生新的违法行为,同时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作用,警示潜在的违法行为,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五条 [指导和监督实施]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市局负责对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
  市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对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驻局监察室负责对市局本级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六条 [裁量要素和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结合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进行裁量: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恶劣程度;
  (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违法行为存续时间的长短;
  (四)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经营规模、涉案物品的多寡、涉案品种监管的宽严、涉案金额的大小;
  (五)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六)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八)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九)其他综合裁量情节。
  裁量结果,一般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顶格处罚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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