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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食药监法[2011]266号)


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餐饮分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4月10日第四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4月26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合法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施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简称市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履行时限等作出合理的裁断、选择和适用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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