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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德办发〔2011〕43号)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川办发[2011]20号),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共同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发展、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一致,同时计划、安排、布置、检查和总结。

  (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消除所涉及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

  (三)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落实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有关责任追究。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演练;加强部门间的应急协同联动,充分利用有效资源,及时妥善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实施和完成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综合目标任务,严格管理和考核。

  (六)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系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七)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和承办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以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

  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对无相关手续的项目不予立项和给予其他支持。

  3.建立安全生产行政事业收费和评价、检测检验等社会中介服务与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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