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犯,且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案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重犯,或者涉案货值5万元以上或者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満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
| 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初犯,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案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农
药
管
理
| 重犯,或者涉案货值5万元以上,或者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犯,且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给予警告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案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重犯,或涉案货值5万元以上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
| 警告、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给予警告
|
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的
| 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药害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药害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中毒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十五、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犯,且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由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
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案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重犯,或者涉案货值5万元以上,或者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
药
管
理
| 十六、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1.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 初犯,且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涉案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重犯,或者涉案货值5万元以上,或者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在产品质量标准30%以上70%以下的,或者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
| 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涉案货值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罚款
|
涉案货值5万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
| 案货值1万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案货值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涉案货值5万元以上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
| 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案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农
药
管
理
| | 涉案货值5万元以上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
|
无违法所得,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十七、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
| 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犯,且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分装生产
|
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涉案货值1万以上5万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重犯,或者涉案货值5万元以上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十八、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犯,且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给予警告
|
无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案货值1万以上5万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重犯,或涉案货值5万元以上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九、农药经营者购进农药,未向供货商索取其销售凭证或者未向农药购买者提供销售凭证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农药经营者购进农药,未向供货商索取其销售凭证或者未向农药购买者提供销售凭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供货商拒绝提供凭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购货金额1000元以下
| 处以1000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购货金额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购货金额3000元以上
| 处以3000元的罚款
|
二十、农药经营者储存、运输、销售农药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将有毒农药与食品、生活日用品混载混存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农药经营者储存、运输、销售农药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初犯,且农药货值在1000元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五日内改正
|
农药货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农药货值在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农药安全事故或者严重隐患的,农药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农
药
管
理
| 二十一、流动销售农药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流动销售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农药货值在500元以下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流动销售农药
|
农药货值在500元以上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二十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的农药;销售过期农药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经营该条第(四)、(九)项所列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犯,且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责令停止经营
|
无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涉案货值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重犯或者涉案货值5万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十三、从事农药施用服务的专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自行施用农药面积达10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设立专用仓库、未建立农药档案或者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农药施用服务的专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自行施用农药面积达10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设立专用仓库、未建立农药档案或者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相关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施用农药面积在100亩以上150亩以下,但未造成损失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罚款
| 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
|
施用农药面积在150亩以上,但未造成损失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相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相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或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超标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导致人员中毒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十四、经营、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人畜中毒、环境污染或者农作物药害等,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能够采取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或者未立即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罚款
| 《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能够采取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或者未立即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能够采取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或者未能在6小时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造成了5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未能在24小时内上报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隐瞒不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隐瞒不报导致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发生人员中毒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肥
料
管
理
| 二十五、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
| 警告、罚款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初犯,且不符合规定的肥料货值在1000元以下
| 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给予警告
|
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罚款
|
不符合规定的肥料货值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肥
料
管
理
| | | | 重犯,或不符合规定的肥料货值在3000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给予警告
|
无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二十六、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肥料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 警告、罚款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初犯,且不符合规定的肥料货值在1000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
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罚款
|
不符合规定的肥料货值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重犯,或不符合规定的肥料货值在3000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农业环境保护
| 二十七、污染或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 警告、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或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 及第十六条第六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不予配合,但最终能够提供的
| 警告
| |
拒绝提供资料的
| 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弄虚作假、瞒报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对案件办理造成实质影响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二十八、大中型畜禽饲养场直接向农田排放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
| 责令限期清除污染,达标排放, 逾期不治理的,处以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大中型畜禽饲养场直接向农田排放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达到农业环境标准后,方可排放。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清除污染,达标排放;逾期不治理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对周边环境造成轻度污染
| 责令限期清除污染,达标排放的,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治理,对周边环境造成中度污染
| 责令限期清除污染,逾期不治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度污染
| 责令限期清除污染,逾期不治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二十九、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其费用由弃置者承担,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占用面积1亩以下,对周围环境未造成污染
| 责令限期清除
| 责令限期十日内清除
|
占用面积1亩以上5亩以下,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 责令限期清除,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占用面积1亩以上5亩以下,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逾期不清除
| 由农业部门组织清除,其费用由弃置者承担外,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占用面积5亩以上,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并逾期不清除
| 由农业部门组织清除,其费用由弃置者承担外,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农业环境保护
| 三十、使用没有农用许可证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作为商品提供农用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必须经地级市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符合农用标准的,发给农用许可证。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没有农用许可证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使用没有农用许可证的废弃物及其制成品,未造成污染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使用没有农用许可证的废弃物及其制成品,造成农产品及基地污染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使用没有农用许可证的废弃物及其制成品,导致农业生产损害或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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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
| 三十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法规定,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
| 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属于经营活动,初犯,且涉案货值在1000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责令纠正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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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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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经营活动,涉案货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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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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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经营活动,重犯,或涉案货值在5000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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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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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疫情扩散的
| 承担由此引起的疫情处理等,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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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非经营活动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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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罚款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属于经营活动,初犯,且涉案货值在1000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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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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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经营活动,涉案货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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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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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经营活动,重犯,或涉案货值在5000元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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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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