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
子
管
理
| 一、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玫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500公斤以下
|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无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
|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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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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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劣种子1000公斤以上
|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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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生产种子500公斤以下
|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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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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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种子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
|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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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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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种子1000公斤以上
|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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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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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经营种子500公斤以下
|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 责令立即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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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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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种子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
|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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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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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种子1000公斤以上
|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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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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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子
管
理
| 四、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者未按规定备案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遗传稳定性等物征特性到及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的;(四)经营应当包装而无包装的种子或者拆包销售种子的。
| 经营种子500公斤以下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行为改正后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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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种子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
|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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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种子1000公斤以上
| 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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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的;(二)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的;(三)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四)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
| 经营推广种子500公斤以下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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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推广种子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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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推广种子1000公斤以上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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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 试验规模较小,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立即停止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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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规模中等或者已经持续一段时间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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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规模较大或者造成种子资源危害或者危险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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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假冒新品种授权品种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经营假冒品种种子500公斤以下
| 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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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假冒种子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
|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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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假冒种子1000公斤以上
| 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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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子
管
理
| 八、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损毁、非法转让、丢弃人工创造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二)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三)损毁、非法转让、丢弃人工创造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
| 侵占破坏保护区、保护地3亩以下,能够积极纠正,未对种质资源造成损害的
|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
| 责令立即停止侵占、破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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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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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破坏保护区、保护地3亩以下,经责令改正,但对种质资源造成了一定程度损害的
|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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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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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破坏保护区、保护地3亩以上或者对种质资源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 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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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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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受托代销种子者再委托代销种子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种子。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二)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三)受托代销种子者再委托代销种子的;(四)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种子的。
| 涉案种子500公斤以下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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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种子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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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种子1000公斤以上或者对种植业造成损害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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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者未按规定备案
| 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者未按规定备案的;
| 初犯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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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犯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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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药
管
理
| 十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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