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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实施标准的通知
(穗气〔2011〕21号)


各区(县级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扎实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切实提高气象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裁量情节和裁量标准,并制定《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附后)。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确定违法行为等级,选择处罚裁量情节和裁量标准。

  确定罚款数额应考虑相对人的主观过错及悔改表现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

  第六条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裁量情节和裁量标准应当相同或者相当。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对应的违法行为等级中应当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对应的违法行为等级中应当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决定权限。

  (一)拟对轻微、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自行合理裁量确定;

  (二)拟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或拟给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处罚的,由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实和法律依据,报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各区、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附件中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2
  广州市气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备注

 


  1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11条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6条 国家依法保护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3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整改期限:5个工作日内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20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整改期限:5个工作日内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3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轻微


  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整改期限:5个工作日内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3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轻微


  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整改期限:5个工作日内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


  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3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五)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轻微


  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整改期限:5个工作日内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3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七)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轻微


  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整改期限:5个工作日内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3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5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轻微


  经过教育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整改期限:5个工作日内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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