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5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试验;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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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5亩以上3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试验;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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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试验;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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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50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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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伪造、变造、涂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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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伪造、变造、涂改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的,由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认定其无效,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并可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涂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材料的
| 认定其无效;收缴其涂改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凭证、材料;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变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材料的
| 认定其无效;收缴其变造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伪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材料的,
| 认定其无效;收缴其伪造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凭证、材料;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罚款
| |
55
| 当事人擅自转让、租赁、承包,或以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作价入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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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林权争议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转让、租赁、承包有争议的林地,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从事建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
|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擅自转让、租赁、承包,或以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作价入股的,其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对出让、出租、发包或以林木、林地作价入股方的违法所得,并对调处裁定、决定确定的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 一般
| 当事人擅自转让、租赁、承包,或以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作价入股,未造成损失的
| 行为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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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当事人擅自转让、租赁、承包,或以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作价入股,造成损失的
| 行为无效;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赔偿损失
| |
56
| 当事人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建设以及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的
|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林权争议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转让、租赁、承包有争议的林地,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从事建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
|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建设以及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调处裁定、决定确定的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致使森林、林木或林地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有关毁林的规定予以处罚。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依照《森林法》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当事人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建设以及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森林、林木或林地未受到毁坏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当事人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建设以及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致使森林、林木或林地受到毁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当事人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建设以及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立木材积10m³以下或者幼树500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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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运输木材和藏匿、伪装偷运、强行冲卡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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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第五项:对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运输木材和藏匿、伪装偷运、强行冲卡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除没收所运木材外,对货主处以相当于木材价款10-50%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较轻
|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³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处以相当于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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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5m³以上10m³以下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处以相当于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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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在10m³以上的
|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处以相当于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至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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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违反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围(开)垦、填埋湿地;(二)挖塘、采砂、取土、烧荒; (三)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四)采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五)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捡拾鸟蛋。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湿地范围内的湿地。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湿地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湿地保护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 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湿地保护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二)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占用、征用重点湿地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五)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六)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占用、征用红树林地的,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当事人拒不恢复湿地或者恢复湿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的湿地恢复费由当事人承担。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湿地保护有关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 轻微
| 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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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未造成的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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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未造成的严重后果的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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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和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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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的
2、非法占用、征用重点湿地的
3、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4、非法占用、征用红树林地的
| 责令停止破坏湿地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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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造成2公顷以下土地沙化加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公顷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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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以下土地沙化加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公顷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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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5公顷以上土地沙化加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公顷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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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第二十九条: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经验收不合格,但未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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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经验收不合格,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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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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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一款: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调运应施检疫森林植物或其产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且调运植物或其产品不带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在申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少报20%以下数量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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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调运应施检疫森林植物或其产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且调运植物携带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在申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少报20%以上40%以下数量、谎报调运品名的
|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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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申报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少报40%以上数量、谎报调运品名或调运松木及其制品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且带有松材线虫的
| 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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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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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植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涂改《植物检疫证书》品名、数量、有效日期的
| 责令纠正;没收涂改单证、印章;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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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标志、封识的
| 责令纠正;没收买卖、转让单证、印章;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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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伪造植物检疫标志或封识的,伪造植物检疫证书、印章的
| 责令纠正;没收伪造植物检疫证书、印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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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和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 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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