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较轻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一级、二级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森林火险等级划分依据气象部门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
一般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企业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较重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四级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企业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严重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五级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企业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35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轻微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按国家林业局标准《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LY/T 1063-200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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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一般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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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森林高火险区和森林高火险期,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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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轻微
| 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按国家林业局标准《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LY/T 1063-2008)执行
|
较轻
| 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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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较重
| 在高森林火险期或高森林火险区,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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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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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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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较轻
| 防火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森林火险等级划分依据气象部门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
一般
| 防火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四级情况下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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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防火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五级情况下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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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较轻
| 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森林火险等级划分依据气象部门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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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四级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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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火险等级五级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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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较轻
| 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按国家林业局标准《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LY/T 1063-200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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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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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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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七条: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非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处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 |
一般
| 非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处非法经营额3倍至4倍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处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41
|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毁坏林木0.5 m³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毁坏林木0.5 m³以上1m³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上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毁坏林木1m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42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除治或扑灭、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三)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
| 较轻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面积在5亩以下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面积在5亩以上50亩以下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面积在50亩以上,或者用于国家重点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造林5亩以上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3
|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除治或扑灭、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食叶性害虫成灾面积占全县森林面积0.5%以上或占乡镇森林面积1%以上的;
| 较轻
| 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食叶性害虫成灾面积占全县森林面积0.5%以上1%以下或占乡镇森林面积1%以上2%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食叶性害虫成灾面积占全县森林面积1%以上1.5%以下或占乡镇森林面积2%以上3%以下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食叶性害虫成灾面积占全县森林面积1.5%以上或占乡镇森林面积3%以上的
|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4
|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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