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
| 没收猎捕工具;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猎获物价值按林业部林策通字〔1996〕8号文执行。
|
一般
| 非法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6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6倍至10倍的罚款
|
15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依照前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 猎获物(实物)价值按林业部林策通字〔1996〕8号文和广东省林业局粤林〔2009〕95号文执行。
|
一般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至8倍的罚款
|
较重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
16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较轻
| 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野生动、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
一般
| 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野生动、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较重
|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野生动、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17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 没收拍摄的资料;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进行野外考察的
| 没收考察资料;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进行标本采集的
| 没收所获标本;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运动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 轻微
| 转让、倒卖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 |
较轻
| 伪造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转让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倒卖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伪造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
|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十二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捕捉证。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捕工具;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猎获物价值按广东省林业局粤林〔2009〕95号文执行。
|
较轻
|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猎获物价值1000元以下的
| 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猎获物价值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猎获物价值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猎获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
| 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0
| 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十八条:禁止非法加工、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依法没收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按食用动物加工、销售。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倒》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轻微
| 非法加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1000元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加工实物价值按林业部林策通字〔1996〕8号文和广东省林业局粤林〔2009〕95号文执行。
|
较轻
| 非法加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1000元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加工实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1
| 食用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非法加工、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食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食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22
| 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轻微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价值2000元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实物价值按广东省林业局粤林〔2009〕95号文执行。
|
较轻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价值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价值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价值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物价值8000元以上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3
| 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禁止介绍非法买卖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为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