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穗林业园林通〔2011〕62号)
各区(县级市)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林业和园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和园林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林业和园林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林业和园林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二)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不得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先行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而且教育应当先行。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五)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六)综合裁量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全面、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政处罚中涉及罚款的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档次;对部分法定幅度较大的行政处罚,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档次,分别适用裁量标准。
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选择较轻或者较轻档次以下实施处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选择较重档次实施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法行为,选择较重或者严重档次的上限实施处罚;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情节的,选择一般档次实施。
第六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并依据《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具体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档次的违法行为,适用单处的处罚方式;对其它档次的违法行为,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范性要求,但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无相应罚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违法事实不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四)违法行为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碍社会管理、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社会安定、森林资源、生态安全等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人员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处罚意见书、处罚权利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一般不超过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提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不得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决定可以停止执行:
(一)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四)被处罚人在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下落不明,法定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出现或者无财产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被处罚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六条 上级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或者予以通报。
林业和园林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原则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规定的;
(三)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而没有责令或者限期改正的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四)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符合《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的。
第十八条 林业和园林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并按照《
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作为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内容,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条 随本办法同时制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实施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二十一条 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实施标准》,并按规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施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二十三条 《实施标准》中未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本《适用办法》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序
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
| 处罚依据
| 裁量情节
| 裁量标准
| 备注
|
分档
| 适用情形
|
1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
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 较轻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³以上1m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6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7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1m³以上2 m³以下或者幼树6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至10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2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 较轻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2 m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 |
一般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2m³以上6m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4倍的罚款
| |
较重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立木材积6m³以上10m³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
| |
3
|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2m³以下或者幼树10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
| |
较轻
|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5m³以下2m³以上或者幼树300株以下10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
一般
|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5m³以上10m³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60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10m³以上或者幼树60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 |
4
| 违法采石、采砂、采土、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较轻
| 毁坏林木0.5m³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一般
| 毁坏林木0.5 m³以上1m³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上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
较重
| 毁坏林木1m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 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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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法开垦林地的,致使森林、林木和林地受到毁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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