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评选程序) 省勘察设计青年大师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报当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排序后报省勘察设计青年大师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勘察设计青年大师评选专家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上报的省勘察设计青年大师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本批省勘察设计青年大师提名名单。
省勘察设计青年大师提名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领导小组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对省勘察设计青年大师名单进行审定,并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对审批通过的省勘察设计青年大师,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省范围内发布文件确认并在网上公布。
第十条 (奖励政策) 省勘察设计青年大师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其所在单位应给予表扬、宣传和相应物质奖励。获得省勘察设计青年大师荣誉称号的勘察设计人员,将优先参加国家级及省级大师的评定,优先参加出国、出省学习考察和学术交流,优先受聘参加项目、标准的评审、认定,优先参加省勘察设计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理事、主任委员的评聘。
第十一条 (资格取消) 已获得省勘察设计青年大师荣誉称号者,发生以下行为,取消其省勘察设计青年大师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奖牌:
(一)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被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记录有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费用收取) 省勘察设计青年大师评审工作经费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不向申请人及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省工程勘察设计青年大师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