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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的意见


  (二)积极引导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力度,以助农增收致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为目标,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原则、创新机制、严格管理、规范行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发展。要充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做到“引导不强迫、服务不干预、支持不包办”,既要防止出现行政干预、下达发展任务的现象,又要防止不管不问、放任自流的无序发展。要积极引导有关单位、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领办、创办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加快发展,实现“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百姓”。

  (三)着力机制创新。要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的作用,把分散的农户有效组织起来,通过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社的形式,或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成片流转农民承包地的形式,把农户分散的土地资源有效组织起来,实现土地集中连片,实行统一生产和经营,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水平。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连龙头、接市场、带农户的作用,强化利益联结,充分保障农民利益。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积累发展、权益保障、盈余分配和风险防范机制,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和可持续发展。

  四、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指导、扶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实施办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摆上议事日程,抓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切实承担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制定、组织建设、业务指导、数据统计、试点示范、项目扶持、财务管理、信息服务和教育培训等日常工作。各级林业、水利、畜牧、供销社等部门(单位)要根据行业布局规划和产业发展,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本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商务、科技、司法、质监、人行、银监等部门(单位)要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不断增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和监督的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不得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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