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范围和对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
《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坚持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区(县)长是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第一责任人。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建设交通委、规划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教育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教育责任,是确保教育经费投入、教育公建配套、师资配备、教育教学设施配备等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列入督导考核评估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长是推动学校均衡发展的具体责任人。校长对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受教育者在学校公平接受教育、学校教育质量提高以及创建办学特色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也列入督导考核评估范围。
四、内容和指标
(一)政府履行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
1.区县政府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情况及自身努力程度。包括:义务教育经费由区县财政统筹及“三个增长”达成情况;区县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区县政府财政支出比例;市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执行情况等。
2.教育布局结构及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情况。包括:新建住宅教育公建配套“三个同步”建设的情况;大型居住区和新城建设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情况;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合理和校舍教育资源保护情况;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配置情况等。
3.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区域内教师配备状况;区域营造尊师重教氛围,重视师德师风建设;重视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重视学科带头人建设;建立区域内优质教师资源共享和有效流动机制等。
4.区域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情况。包括:创新区域内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机制;对区域内办学水平需要重点加强学校的帮扶政策和有效措施;城区与远郊区县结对扶持政策及成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阶段不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排名为依据评价学校;加强促进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的发展性督导评估等。
5.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益情况。包括: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举措与成效;远郊区县改善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办学条件的政策保障和规范管理情况;区县规范和扶持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