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区县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区县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关于对区县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的实施意见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现就对区县政府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考核和评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动态渐进、持续推动为原则,以推动区域优质均衡为重点,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抓手,通过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考核和评估,进一步确立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督促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能;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城乡一体化发展,确保为城乡每一个学生公平接受教育创设环境;进一步推动学校树立合作、平等理念,保证城乡学校、教师、学生互相尊重、理解和合作,促进“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二、目标和进度
(一)鉴于本市已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综合督政范畴,2011-2012年计划安排接受综合督政的区县,要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自评总结,在提出教育现代化综合督政申请时,一并提出验收申请,不再专门组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考核和评估。
(二)未列入2011-2012年接受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综合督政的区县,由区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与相关区县洽商沟通后,确定时间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考核和评估。
2013年上半年之前,完成对各区县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考核和评估。2013年下半年,本市将接受国家教育督导团对本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