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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53号 2011年5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以来,全区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在加强乳制品行业审核、生产经营许可、生鲜乳及乳品检验检测、完善乳品追溯制度、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和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责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确保我区乳品质量安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各级地方政府要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切实履行职责。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切实加大对乳品安全工作的投入,将乳品安全监管和检验监测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给予足额拨付;明确企业乳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自治区财政要为质监、工商等垂直管理部门开展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对在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自治区将于今年9月对各盟市贯彻《通知》情况进行督查。
  二、切实加强乳品行业的准入审核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规定,尽快完成对现有乳品生产企业的重新审核工作。对因达不到有关许可条件被依法注销、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各地区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其非法开工生产;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要严格进行核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对已完成重新审核工作的生产企业,今年之内要再对其进行全面复核,复核项目不得少于审核项目,复核标准不得低于审核标准。对审查中发现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质监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照;对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等非食品原料的企业,一律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三、完善对乳制品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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