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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证监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自治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证监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自治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52号 2011年5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证监局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机制的意见
(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国资委二○一一年四月)

  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活动,对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全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建立自治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机制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是国家在全面分析资本市场内幕交易严峻形势的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打击和防控我区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改革和发展联系起来,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各项要求,不断提高打击和防控全区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职能职责,认真做好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各项工作
  (一)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现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留痕,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和切实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二) 内蒙古证监局要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制度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督促指导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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