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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深财资规〔20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社团组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与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对外捐赠是指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主,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这种处置形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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