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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50号 2011年5月1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按照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近期将在全区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为确保本次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清醒认识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坚持打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坚决遏制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监管长效机制,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重点
  重点区域是: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重点部位是: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苏木乡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单位是:生鲜奶站、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农产品初级加工业、水产养殖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经常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五小”企业(诸如调味酱菜、卤制品、蛋糕店、小吃店、火锅店)等;重点品种是:奶制品、肉类、水产品、食用油、豆制品、大米、小麦粉、饮料、酒类、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农副产品,酱菜调味品、卤制品、蛋糕、小吃、火锅等餐饮食品以及农药、兽药、饲料、杀虫剂等农牧业投入品。
  各监管部门要经常性组织开展排查,及时发现、坚决取缔违法生产、存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黑窝点”,彻底捣毁非法食品添加剂地下销售渠道。
  三、重点环节及部门职责
  (一) 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规范产品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质监部门负责)
  (二) 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及过期变质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行为;严禁经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食品添加剂;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食品添加剂及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三无”食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
  (三)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要针对在腐竹、米面制品中添加“吊白块”和硼砂、使用“碱性橙Ⅱ”浸泡豆腐皮,在肉制品中添加“黄金粉”等工业染料,在辣椒制品中添加苏丹红,在河粉中添加荧光增白剂或石蜡,在乳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以及在含乳饮料中添加甘氨酸,在肉制品、米面制品和蜜饯等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着色剂、增白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巡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质监部门负责)
  (四) 食品流通环节。加强商品质量抽验监测和市场巡查,督促食品经销商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溯源管理制度,以集贸市场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市场为重点,对在咸蛋黄、辣椒制品、调味品中使用苏丹红,在乳制品中使用三聚氰胺,在水发产品中使用甲醛和工业用火碱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工商部门负责)
  (五) 食品消费环节。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日常监管,针对非法添加“吊白块”、硼砂及滥用着色剂等违法行为,开展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坚持和完善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有关管理规范,督促餐饮单位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等高风险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法查处在食品消费环节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六) 食用农产品、饲料生产环节。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继续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违禁药物等突出问题;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农牧业部门负责)
  (七) 畜禽屠宰环节。严格执行定点屠宰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督促屠宰企业严把收购、检验关,进一步加强对“瘦肉精”的检测,严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加强对仅限于向本地供应畜禽产品的小型屠宰场点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乱宰、销售病害肉等违法犯罪行为。(商务部门)
  (八) 进出口食品环节。加强对食品进出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坚决打击食品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添加剂的行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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