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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的决定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6月28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的决定
(2011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濠江区开展行政体制综合改革,是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发展模式的重大探索。依法支持和保障濠江区开展行政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快濠江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深化特区行政体制改革、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幸福汕头具有积极意义。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责权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次、分步实施、能放则放的原则,通过规范和完善行政管理职权下放的程序以及调整管理权限、授权、委托等方式最大限度向濠江区下放行政管理职权,落实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濠江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或者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但未具体明确分级管理权限的行政管理职权。监察、公安、统计系统以及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各项市级统筹基金和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维持现行管理体制。

  前款规定由濠江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濠江区人民政府认为其中个别行政管理职权尚不具备行使条件的,由濠江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继续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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