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通知
(云政发〔2010〕18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政府领导、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公共资源交易原则,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实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省人民政府所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矿业权交易等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的职责。
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云南省招标采购局代管。省招标采购局对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中的重大工作部署实施管理,并对省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人事、财务、党的建设等工作由省招标采购局管理。
三、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做到应进必进。各有关部门不再直接参与招投标等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操作,重点做好项目立项和行业监管工作。撤销各有关部门原已设立的对应相关交易的事业单位。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工作制度,确保交易活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构建统一、有序、开放、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精心组织,从大局出发,做好统一进场、集中交易工作。省监察厅要对进驻中心的各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省招标采购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组建工作中,队伍不乱,思想不散,工作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