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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201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1)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支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对公立和非公立医院同等对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2)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17.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卫生厅、商务厅负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实绩考核,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将继续与各盟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状。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区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2011年3月底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督促县级政府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 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 (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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