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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201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自治区增补品种,下同)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卫生厅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并实行量价挂钩。2011年主要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卫生厅负责)
  (3)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鼓励各地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卫生厅负责)
  (4)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旗县(市、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根据采购合同、用款计划申请和网采证明,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5)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保证基本药物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负责)
  (6)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卫生厅负责)
  (7)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鼓励发展现代医药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卫生厅、经信委、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8)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推行“收支两条线”。(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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