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0%以上。(卫生厅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对6万人口以下的牧业旗县,自治区财政继续实施新农合每人每年增加 20元补助政策。(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新农合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在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医,报销起付线降低20%,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5%至 20%,最高不超过95%。针灸、放血、火针、针刺、熏蒸、整骨术、震脑术、手法推拿、药浴、敷疗、拔罐、蒙中医清肠术等蒙医中医诊疗技术列入住院报销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4)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以自治区为单位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并在总结评估基础上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抓紧研究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 (民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加强异地就医结算结报能力建设,开展自治区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结报,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结报。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相关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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