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加大防震减灾投入。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为防震减灾部门开展群测群防、宣传教育、震情跟踪、应急准备、技术系统运维等工作创造条件,落实好业务经费。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健全完善抗震救灾资金准备和应急拨付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拓展防震减灾资金投入渠道。
(二十三)健全防震减灾法制。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落实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法定职责,明确防震减灾各个管理领导域和环节的执法主体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定和标准,保障防震减灾政策法规落实。建立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体制和机制,推进省、市、县级防震减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有效开展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四)加强防震减灾部门自身建设。要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加强市、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保持机构稳定。各地要积极推进本地地震监测台站、烈度速报网络、应急指挥系统、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等项目建设,提高基层防震减灾技术水平。强化基层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行政职责,着力提高基层防震减灾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部门人才培养、选拔工作,为我市防震减灾事业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八、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五)落实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绩效管理考评体系,全面落实防震减灾目标管理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齐抓共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底前依法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六)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建立完善防震减灾工作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措施不落实、工作责任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各项防震减灾工作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