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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紧急通知
(内政发电[2011]10号 2011年5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我区资源富集,矿业已成为全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对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支撑作用。近年来,我区在发展矿业经济的同时,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煤田(矿)灭火、矿区沉陷区居民住房改造工程,一批重点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明显好转,新建矿区全部实行了生态恢复和补偿机制,治理区域人居环境得到改善,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尽管我们在矿山开发利用中十分注重生态保护与治理,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矿区周边的环境问题、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问题,近期在个别地方反映的十分突出,甚至造成了人身伤害,引发了群体事件,如不及时控制和解决,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为进一步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我区不但是国家的矿业开发大区,更是祖国北部的绿色生态屏障,还是少数民族自治区,矿区又大都在少数民族居民聚集区的草原,矿业发展和生态保护与广大农牧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矿业开发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还关系到环境文明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坚持发展、民生、环境三同时、同等重要的原则,在项目审批、开工、建设、运输等方面从严管理、从严要求,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本着“谁开发、谁投入、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矿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切实保障矿山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更不能因工作不力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二、全面开展排查自纠工作。各级政府要立即安排对各类矿山、交通干线和城市周围砂石采场和煤炭物流中心的环境状况进行专项检查,结合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凡是发现企业存在无证生产、占地补偿不到位、生产运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以及存在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都要勒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地方政府与企业一道尽快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待问题有效解决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三、建立矿业企业监管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管。一是要严格监督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对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出台的一系列关于矿山安全、环境保护、保障民生的政策措施,要监督企业认真执行。二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矿山开发与草原生态保护机制。重点是大型矿产品运输车辆对草原破坏的补偿机制、矿业生产运输对周边居民的粉尘和噪音污染标准及补偿机制、大型运输车辆草原道路行驶标准,同时要明确在矿山建设中建矿必须先修路、必须建设封闭式煤炭储运场所、封闭式运输车辆等要求。三是矿山企业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加强对生产、建设和运输企业员工的管理和教育,杜绝野蛮施工、野蛮开采、野蛮运输行为。四是要建立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凡是矿区生产、运输等环节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引起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关部门、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地方政府要及时处置,以防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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