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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促进信息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安全风险检查评估。
  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具体范围,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公安部门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容灾备份系统和灾难恢复机制,确保信息安全和业务连续性。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大,保存相关记录,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处置。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损毁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不得从事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德阳市政府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经信委设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聘请信息化专家组成立专家咨询小组,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评估并作为立项依据。
  第四十七条 设立信息化发展基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信息化的投入和扶持力度。市政府设立信息化发展基金,用于统筹推动市级机关信息化平台建设和城乡基层信息化推广项目的资助、贴息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加强信息化宣传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重视信息化工作,加强信息化宣传培训,提高全民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养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四十九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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