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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促进信息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立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村的信息服务和指导,推广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农村社会管理、农村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应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集成电路卡推广应用的指导,根据需要推进集成电路卡在交通、医疗、社会保障、文化等领域的一卡多用,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和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电视、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服务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相关的业务申请、在线办理、信息查询、费用支付、预约登记等业务办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信息技术在设计研发、生产装备、生产过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力度,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鼓励各类工业企业以“两化融合”为重要抓手,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水平和决策管理效能。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应用信息技术依法从事商务活动,推进本地电子商务、电子金融、网络增值等服务业的发展。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健全网上登记信息审核、网上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交易行为管理、交易信用评价、用户及交易信息保密、信息安全保障、投诉处理等制度。

第五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有序采集政府信息,建立政府信息更新和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登记备份。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基础数据整理优化和协同共享工作,建立完善并整合利用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资源库。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集、分析、加工各类业务信息,建立本部门(系统)的业务信息资源库和应用服务系统。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础信息资源库和业务信息资源库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社会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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