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信息技术转让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从事信息技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组织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信息服务。
鼓励企业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服务标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从事信息技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以及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其所提供的软件产品和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投资融资、土地使用、人才培养等方面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和完善信息技术产品生产经营、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市场的相关行业规范,依法开展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人才培训、咨询评估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计划,确定推广应用目标和重点领域,落实推广应用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物联网、云计算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进一步加强数字城市建设工作,努力建成二维与三维结合、地上与地下结合的地理信息基础数据体系,促进数字德阳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成果在各行各业地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规划,加强电子政务工作,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网络服务体系;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和政府公众网平台,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开展便民服务,促进政民互动;建设电子政务大厅,推进在线办理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文化、公安、工商和教育等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网络传播媒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网络文化产品的管理,杜绝淫秽色情、暴力犯罪等有害信息的传播,建设文明健康的网络文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信息技术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应用,整合利用人口、法人、地理、交通、治安、突发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基础数据和视频监控系统,提高城镇综合管理水平。